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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25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赵贞孝申请执行郝文耀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贞孝,郝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559-2号申请执行人赵贞孝,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郝文耀,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赵贞孝申请执行郝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文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文耀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支行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郝文耀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代发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