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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曾爱华申请执行陈宗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爱华,陈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曾爱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被执行人陈宗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宗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宗义的银行存款23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