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林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80-2号原告朱林,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诉被告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依照原告朱林的查封了被告田军的豫N×××××号汽车一辆,现因原告朱林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田军的豫N×××××号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朱林名下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民主路南中环广场D幢21层07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祥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