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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长沙路分理处与王红卫、韩树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长沙路分理处,王红卫,韩树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5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长沙路分理处负责人盛淑娟,行长。被告王红卫被告韩树开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长沙路分理处诉被告王红卫、韩树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红卫、韩树开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