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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英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86号原告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伟星,系经理。被告李英梅,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庆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