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44号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法定代表人叶定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玥,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申随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述因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全部由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树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