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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0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97号罪犯田彦龙。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石少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田彦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冀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6月1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田彦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表扬5次。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彦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彦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