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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飞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飞,男,1992年出生。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1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1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杨飞多次容留赵某某、任某某在其家卧室内,用自制的冰壶和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开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飞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赵某某、任某某陈述在杨飞处吸毒的经过,开封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被告人杨飞吸毒成瘾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查获证明,扣押自制冰壶一套、盘秤一个、锡纸、打火机两个等物品清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飞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飞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飞犯危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飞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自制冰壶一套、盘秤一个、锡纸、打火机两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