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金星与苏昆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星,苏昆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53-1号原告王金星,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苏昆鹏(曾用名苏坤),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回族,居民。本院审理的原告王金星与被告苏昆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