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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金星与苏昆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星,苏昆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53-1号原告王金星,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苏昆鹏(曾用名苏坤),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回族,居民。本院审理的原告王金星与被告苏昆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