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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光伦、李用爱等与李用朴、李用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伦,李用爱,李年生,李用全,李会平,李用华,李用朴,李用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847号原告:李光伦,男,194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李用爱,男,195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李年生,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李用全,男,1949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李会平,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李用华,男,1953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上述六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毕家军,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魏熳,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用朴,男,194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李用志,男,1944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伦、李用爱、李年生、李用全、李会平、李用华与李用朴、李用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伦、李用爱、李年生、李用全、李会平、李用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光伦、李用爱、李年生、李用全、李会平、李用华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伦、李用爱、李年生、李用全、李会平、李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李光伦、李用爱、李年生、李用全、李会平、李用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