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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8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乙。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郭某乙于2016年1月21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