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