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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淄博佰嘉信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说橡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佰嘉信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说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482号原告:淄博佰嘉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物流园202号。法定代表人:高军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苑梦莉,女,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山东天说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周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佰嘉信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说橡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佰嘉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佰嘉信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佰嘉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佰嘉信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胤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