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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上诉人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戚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戚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赵国亮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