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上诉人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戚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戚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赵国亮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