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钦会诉被告胡安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9号原告邓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杨邦畿,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已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辉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舟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