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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钦会诉被告胡安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9号原告邓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杨邦畿,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已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辉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舟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