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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许寿友与和县历阳镇城西社区汪塘村民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寿友,和县历阳镇城西社区汪塘村民组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05号原告:许寿友,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和县历阳镇城西社区汪塘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代表人:许寿旺,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寿友诉被告和县历阳镇城西社区汪塘村民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寿友于2016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寿友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