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青会诉易初莲花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会,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653号原告杨青会,女,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会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青会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毅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