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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人民医院与李相持、李家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人民医院,李相持,李家淳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娄雪,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欣欣,女,生于1985年7月1日,汉族,章丘市人民医院客服中心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李相持,男,生于1951年9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家淳,男,生于1981年8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李相持、李家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焕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娄雪、尤欣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相持、李家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诉称,2015年5月18日,被告李相持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原告处抢救治疗,共住院21天。现尚欠医疗费103376.51元,经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医疗费103376.51元。被告李相持、李家淳审时没有到庭,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18日,被告李相持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原告处抢救治疗,共住院21天,欠医疗费103376.51元,于2015年6月8日出院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办理出院手续后七日内付清,欠款人为李相持,担保人为李家淳。被告出院后并未履行承诺,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李相持、李家淳系父子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一份、欠费电脑屏幕截图一份、住院病案一份、病人费用清单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相持因交通事故受伤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现被告李相持欠付医疗费事实明确,原告举证充分,现原告主张李相持支付医疗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家淳系担保人,对李相持所欠医疗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相持、李家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相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医疗费人民币103376.51元。二、被告李家淳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李相持、李家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焕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象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