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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光男与王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王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胡光男,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录,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男与被告王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