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侯秀兵与刘青华、淮安市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华,侯秀兵,淮安市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高举,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秀兵,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承惠,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青华与被上诉人侯秀兵、淮安市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小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青华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侯秀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青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刘青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其文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