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靳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靳某,男。被执行人黄某,女。靳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6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已履行该案执行标的60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