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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靳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靳某,男。被执行人黄某,女。靳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6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已履行该案执行标的60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