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铅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子坚、徐弋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子坚,徐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铅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程子坚,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徐弋春,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大专文化,铅山县工商局干部,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子坚与被执行人徐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弋春暂无执行能力,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铅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书 记 员 苏祖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