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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98号原告毛某,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王某,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毛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