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98号原告毛某,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王某,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毛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