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漆勤太与李行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勤太,李行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3562号原告:漆勤太,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被告:李行勇,男,汉族,住四川省石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漆勤太与被告李行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漆勤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勤太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勤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漆勤太负担。审判员 高云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