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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曹雪冬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雪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71号罪犯曹雪冬,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5)潍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雪冬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6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曹雪冬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曹雪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曹雪冬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9日被释放。本院认为,罪犯曹雪冬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雪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