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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余文燕诉余忠林、闫引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燕,余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54号申请人:余文燕,女,1971年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余忠林,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原告余文燕诉被告余忠林、闫引会健康权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余文燕依据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0087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文燕依据调解书第一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项共计4000。并申请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忠林、闫引会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余忠林、闫引会未按期履行4000元,故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满祥审 判 员  张 烁代理审判员  王曼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智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