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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戴云仙与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云仙,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293号原告:戴云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晓忠,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法定代表人:林永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云仙诉被告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云仙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熏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