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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潘某、甘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453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男,199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3月4日因犯窝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未公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红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甘某、潘某伙同白青云(另处)至本市南明区快乐家园6栋,将被害人刘德春的一辆黑色R5重骑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99元人民币。2015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甘某伙同白青云(另处)至本市南明区美树阳光小区14栋楼下,将被害人兰贞凤的一辆本田牌SDH110-16A黄黑色摩托车的铁锁锯断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36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刘德春、兰贞凤陈述、被告人甘某、潘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甘某、潘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价格鉴定书等证据、据以证实被告人甘某、潘某构成指控之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均认可属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甘某、潘某伙同白青云(另处)至本市南明区快乐家园6栋,将被害人刘德春的一辆黑色R5重骑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9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德春六千二百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系贵阳市第二十七中学初三(四)班学生,其所在学校证明其在学校平时表现较好,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理。2015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甘某伙同白青云(另处)至本市南明区美树阳光小区14栋楼下,将被害人兰贞凤的一辆本田牌SDH110-16A黄黑色摩托车的铁锁锯断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刘德春、兰贞凤陈述、被告人甘某、潘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甘某、潘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本院(2015)南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字(2014)第0486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及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又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甘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035元,被告人潘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69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其所在学校也证明其在学校的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甘某、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兰贞凤经济损失6336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秦家柱审判员  卢宏其审判员  骆小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尉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