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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亚运与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运,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22号申请人李亚运。被申请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玉林,董事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李亚运诉被申请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亚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李卫东、齐玉娟自愿提供位于××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31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李卫东、齐玉娟自愿提供位于××的房产一处。二、冻结被申请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海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