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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孙兆成与季克海、许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成,季克海,许学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148号申请执行人孙兆成。被执行人季克海。被执行人许学政。申请执行人孙兆成与被执行人季克海、许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达成自行交接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第07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明 广审 判 员 孙 永 光人民陪审员 郑 红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