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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庆宏、王立玉等与庞洪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宏,王立玉,印丽,庞洪江,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卫昌,白春明,张园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38号原告:杨庆宏,男,汉族。原告:王立玉,女,汉族。原告:印丽,女,汉族。被告:庞洪江,男,汉族。被告: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李卫昌,男,汉族。第三人:白春明,男,汉族。第三人:张园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宏、王立玉、印丽诉被告庞洪江、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卫昌、第三人白春明、张园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庆宏、王立玉、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审判员  曹小伟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