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庆宏、王立玉等与庞洪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宏,王立玉,印丽,庞洪江,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卫昌,白春明,张园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38号原告:杨庆宏,男,汉族。原告:王立玉,女,汉族。原告:印丽,女,汉族。被告:庞洪江,男,汉族。被告: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李卫昌,男,汉族。第三人:白春明,男,汉族。第三人:张园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宏、王立玉、印丽诉被告庞洪江、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卫昌、第三人白春明、张园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庆宏、王立玉、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审判员 曹小伟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