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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其长与徐庆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长,徐庆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249号原告李其长。被告徐庆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长与被告徐庆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其长以私下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其长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庆春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李其长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其长承担。审判员  孙庆东二〇一六年一���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