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取颖实业有限公司诉郁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取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取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振武,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美。委托代理人徐菁,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郁取英。委托代理人殷振武,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庄永强。委托代理人殷振武,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取颖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上海取颖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其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上海取颖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取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62元,由上诉人上海取颖实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2,53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耿斌审判员 季伟伟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