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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民劳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革诉被告温县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革,温县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温民劳初字第00117号原告曹文革,男,1967年出生,汉族。被告温县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国栋。本院审理原告曹文革与被告温县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曹文革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革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方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