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易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551号原告易某某,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孙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名易小某。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在心理、性格、脾气、价值观和正常人有很大差别,被告时常为生活琐事与家人争吵,并对原告和女儿谩骂,知错不改,甚至与前来规劝的姐姐争吵将其赶出门,并继续我行我素,砸毁原告单位配置的IBM工作电脑、原告的手机、相机、IPAD、移动硬盘等,造成原告工作不方便和财产损失。2015年6月,女儿因琐事不如她意,就用冷水把女儿全身浇透,给女儿造成心理阴影,严重伤害女儿的自尊心。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上班,但不能尽到全职妈妈的责任。近一年来,原告因被告变本加厉的无理行为无法安心上班。自2014年4月至今,原、被告之间连手都没有接触过,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易小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易小某十八周岁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在生活中确实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有一些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被告目前在找工作,努力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被告也是第一次做妈妈,对于教育孩子没有经验,以前对孩子缺乏耐心,被告已经在努力改善自身的问题及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原告所述的被告脾气不好可能是产后忧郁症导致的情绪激动。原告在外人面前数落被告,被告感觉没有面子导致情绪激动,砸坏了一些物品。原、被告的矛盾都是发生在孩子出生后。被告在产后没有得到充分的关心,心理发生了落差,出现了焦躁不安的情绪,之后越来越无法控制情绪。孩子在夏天因为皮肤有问题不愿意洗澡,被告比较着急,觉得夏天天气比较热,就将水泼了女儿。被告以后将会学习儿童心理教育学,改善教育孩子的方法,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2004年10月相识后恋爱,于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名易小某。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砸坏了一些物品。被告产后情绪急躁、焦虑,未能处理好与孩子和原告的关系,导致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逐渐淡漠。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照片、录音视频光盘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互相关心。原、被告结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情绪急躁、焦虑,未能处理好与孩子和原告的关系,导致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为生活琐事产生争执,但对此,被告理应控制情绪,反思自己的行为举止,本着互相信任的精神,冷静对待、妥善处理夫妻矛盾。现被告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愿意予以改进,并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以积极态度应对双方的矛盾,希望夫妻和好。原告亦应念及以往夫妻感情,与被告相互谅解,一味坚持离婚的态度不足取。双方如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和关心,彼此包容,以真诚之心对待对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易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桂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