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国洪生、王凤平与周海涛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洪生,王凤平,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国洪生。申请执行人:王凤平,系国洪生之妻。被执行人:周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洪生与被执行人周海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海涛已自动履行了本院(2014)源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