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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雪强与盛在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强,盛在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284号原告张雪强。委托代理人邵柏林,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在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强诉被告盛在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强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盛在升已将20000元本金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强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在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张雪强负担。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蓝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