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少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禤满明与黎江波、禤紫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满明,黎江波,禤紫敏,禤小某,禤捷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少民初字第47号原告禤满明,男,汉族,广西横县人。被告黎江波,女,汉族,广西横县人。被告禤紫敏,女,汉族,广西横县人。被告禤小某,男,汉族,广西横县人。被告禤捷明,男,汉族,广西横县人。原告禤满明与被告黎江波、禤紫敏、禤小某、禤捷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禤满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禤满明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禤满明负担。审 判 长 甘凤强审 判 员 黄秋莲人民陪审员 陆伟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