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3126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瓦依提与祁瑞霞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瓦依提,祁瑞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6民初13号原告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瓦依提,男,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被告祁瑞霞,女,汉族,农民,现住叶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瓦依提与被告祁瑞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瓦依提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我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瓦依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瓦依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瓦依提负担。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玛丽亚木·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