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50号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小才。委托代理人:翁建锋。委托代理人:杨建荣。申请人:毛海波。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毛海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许银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毛海波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28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毛海波于2015年12月28日支付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999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