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赖天惠与郑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天惠,郑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赖天惠,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被告郑友良,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天惠与被告郑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天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赖天惠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赖天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天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赖天惠负担。审判员 曾显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