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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赖天惠与郑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天惠,郑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赖天惠,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被告郑友良,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天惠与被告郑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天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赖天惠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赖天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天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赖天惠负担。审判员  曾显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