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苏成付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成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99号罪犯苏成付(又名苏成国),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枣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成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0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苏成付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成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苏成付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苏成付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成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