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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寿非法采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寿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2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寿,男,1963年8月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昆明市西山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寿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寿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妥吉居委会小妥吉村一山头,连续多次非法采矿一百余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3642元;2015年1月12日,因矿洞垮塌,吕某某被埋矿洞内。次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与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组织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救援,被告人李某寿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李某寿定罪量刑。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寿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妥吉居委会小妥吉村一山头,连续多次非法采矿一百余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3642元;2015年1月12日,因矿洞垮塌,吕某某被埋矿洞内。次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与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组织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救援,被告人李某寿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寿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寿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寿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