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1024民初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1024民初0006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林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某丙由原告抚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林某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原××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