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德成与刘北、孟繁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恢字第5号郭德成,刘北、孟繁磊:申请执行人郭德成与被执行人刘北、孟繁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3日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536901元,案件受理费11622,申请执行费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郭德成发放司法救助金72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同意结案。本院(2012)珲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郭德成与被执行人刘北、孟繁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