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石家庄市福瑞建筑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石家庄市福瑞建筑材料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839号原告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玉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世忠,该公司员工。被告石家庄市福瑞建筑材料安装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11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工程早已竣工并使用。被告在原告多次派员和电话催促下,于2013年7月29日给付了30000元后至今再无支付。现被告仍欠原告38000元工程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黄 林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