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神木县东雍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神木县某酒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363号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被告神木县某酒店。经营者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神木县某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 强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子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