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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8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芳华、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行江都支行办理了3张可以透支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5390.35元,经发卡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国银行江都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1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立案,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525.06元。2、2014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国银行江都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0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立案,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4143.89元。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归还人民币500元。3、2014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江苏江都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06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立案,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721.4元。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月18日归还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行江都支行欠款合计6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闫某、童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银行报案材料、挂号邮件邮寄清单、催款电话录音、对账单;情况说明;还款凭证;归案经过说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王某系自首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予以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杂云人民陪审员  刘其海人民陪审员  梅应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意附法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举报投诉方式: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蒋杂云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