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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绍慧与王乐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慧,王乐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李绍慧,男,汉族,黑龙江省人,住招远市。被告王乐平,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慧与被告王乐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慧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绍慧负担。审判员  宁宝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