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肖峰与尹建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峰,尹建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肖峰,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户籍地南和县。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男,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户籍地南和县。委托代理人:王瑞青,女,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尹建波,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南和县。委托代理人:尹立波,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峰诉被告尹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峰和被告尹建波分别出示了(2014)平民初字第013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两份,该两份判决书案号、日期、当事人、审理过程、法院查明、审判人员等内容均相同,只有最后判决主文不同。现我院已经致函平桥区人民法院,需等待平桥区人民法院答复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肖峰诉被告尹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胡瑞科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李彦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子然 来源:百度“”